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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第3條

本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應作下列 項目之檢查: 一、腦電波。 二、眼震電圖。 三、心電圖。 四、視力、辨色力: (一)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應為 20/20 以上者為合格。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應為 20/40 以上者為合格。    3.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六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其 鑑定項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    4. 以其他方法矯正視力達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之視力標準 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二)辨色力:兩眼須正常,色弱及色盲者為不合格。 五、心理性向測驗: (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    1.雙手協調能力檢查。    2.雙手靈巧度檢查。    3.多重選擇反應能力檢查。 (二)認知及推理能力檢查:    1.注意力檢查。    2.計算力檢查。    3.抽象推理測驗。    4.速度預測力檢查。 (三)空間能力檢查:    1.空間關係測驗。    2.深度知覺檢查。    3.空間記憶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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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