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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第4條

前條第五款心理性向測驗之(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二)認知及推理 能力檢查及(三)空間能力檢查以該次應考人測驗成績之平均數減一個標 準差為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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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之體格複檢(以下簡稱本複檢)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第3條本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應作下列項目之檢查:一、腦電波。二、…第5條本複檢採逐項檢查方式,若檢查至某項不合格時視為複檢不合格,尚未檢查項目不再繼續檢查。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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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