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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 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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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