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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第2條

口試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之。 個別口試係指個別應考人按預定口試方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籍以評 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及其他能力。集體口試係指由二位以上之應考人, 依預定之口試主題,共同討論,籍以評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團體適應 及解決問題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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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