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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 第3條

實地考試得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試 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之,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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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