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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36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成績考核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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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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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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