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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8條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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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