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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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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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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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