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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2條

各用人機關職務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時,應敘明相關職業管理法律、建議所屬職系、新增類科名稱、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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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