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 第3條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3條

各用人機關因職務業務性質之需要,申請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考試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敘明理由: 一、業務性質、職務內涵及其應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二、執行職務所須具備之專業知能與應具備專門職業證書之關聯性。 三、申請設置新增類科名稱、建議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四、須具備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之單位。 五、預估該類科未來五年之人力需求。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