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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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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