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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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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