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政黨,指依政黨法規定完成備案及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治團體,…第3條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第4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第5條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第8條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第9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第10條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銓敘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第1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