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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16條

舉行面詢時,銓敘部應組織面詢小組辦理。 前項面詢小組委員定為五人,除主任委員由銓敘審查委員會主席兼任,及 該案主辦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臨時由銓敘審查委員會主席於該 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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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