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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15條

送審人員或聲請核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有 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部面詢,必要時,並得通知出具保證 書人來部質詢: 一、證件形式上不合規定,而實質上似為真實者。 二、證件形式上雖合規定,而實質上仍有可疑者。 三、證件不完備而有確實人證者。 應面詢人住址遼遠,或交通不便者,得先將面詢要點通知以書面詳細答覆 ,如仍有疑義再予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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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