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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 第19條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19條
送審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學歷經歷證件保證書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如 有偽造或虛偽證明情事,或對銓定資格及送審資歷證件作虛偽之聲請證明 者,經查明屬實後,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出具保 證書人、審核之人事機構主管人員、核轉之機關長官,並應同負法律上或 行政上之責任。 前項案件經判決確定者,銓敘機關應即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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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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