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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6條

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應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基金帳戶;未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 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而逾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要件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無息退還原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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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第3條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具有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未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第4條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第5條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義務役年資…第7條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補繳義務役年資而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第8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第9條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撥補繳作業,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10條本辦法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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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