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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 第8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且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公、教人員之年資者;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一次給與或撫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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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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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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