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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 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 理會及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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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