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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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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銓敘部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 。其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服務機關應就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 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有溢領月退休金情形者,得由支給機關自其下一期應發給之月退休金中, 覈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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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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