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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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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法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遺族系統表、拋棄同意書(無拋棄者免)及死亡證明書 或除戶戶籍謄本;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 請書,由原服務機關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檢具死亡證明書,向銓敘部申請審 定。 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亡故者,其撫慰金 之給與,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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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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