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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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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亡故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但退休公務人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 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 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給。 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如未依規定申請撫慰金,致溢領退休人員亡故當期 以後之月退休金,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覈實收回。 溢領月撫慰金者,支給機關自其下一期應發給之月撫慰金中覈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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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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