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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之配偶因身心障礙 而無工作能力,或已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申請月撫慰金 時,應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之等級 ,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 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 ,依戶籍記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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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