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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28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銓敘部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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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1條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29條本法所稱本法公布施行日,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第130條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第131條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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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