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9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3條

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
AI 白話解釋
← 第92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