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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傷病: 一、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 二、遭受外來之暴力。 三、遭受感染,引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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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