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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機關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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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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