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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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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第5條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定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休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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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