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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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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