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

「通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第5條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定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休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計…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