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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47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三 節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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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領亡故退休人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機關…
第61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亡故退休人員之大陸地區遺族得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未經銓敘審定或登…
第43條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
第44條
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
第45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一、依法停職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二、依法…
第46條
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退休證。公務人員退休證遺失或污損或個人資料異動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
← 第46條
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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