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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4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有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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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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