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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6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指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規定進行職務調整並實施工作表現質量評比後,認定其工作表現與工作態度較其他相當等級人員顯有差距,且有具體事證者。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指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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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5條
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卹金領受人之相關事宜,比照第六十二條…
第89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資遣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第65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屬人員資遣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程序報由各…
第66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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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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