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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66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本法
第四十二條
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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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2條
退休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
第95條
退休人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人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
第97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公務人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的其他條文
第6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指公…
第64條
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資遣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第65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屬人員資遣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程序報由各…
← 第65條
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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