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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81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本法
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所定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公務人員在職亡故並依本法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薪)額。 前項本(年功)俸(薪)額以亡故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得之俸額。 公務人員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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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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