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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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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依本法
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申辦延長給卹者,按其經審定之原月撫卹金領受比率,繼續發放。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申辦延長給卹案時,仍照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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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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