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77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辦延長給卹者,按其經審定之原月撫卹金領受比率,繼續發放。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申辦延長給卹案時,仍照原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6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