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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8條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前條所定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放。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放。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者,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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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