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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57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7條
公務人員依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
第五十四條
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
第三項及
第五十六條
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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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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