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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8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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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