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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1條

第 三 章 撫卹 ›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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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