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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5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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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