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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67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7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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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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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給與之發給」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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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6條
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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