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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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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0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
第四條
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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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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