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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 第17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7條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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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各機關依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第3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
第4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
第5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
第6條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
第7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
第8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
第9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
第10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11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
第12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第13條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一、本機關…
第14條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15條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第16條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第18條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軍…
第19條
各機關依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
第2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2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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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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