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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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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