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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83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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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