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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84條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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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