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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85條

第 四 章 再審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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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其他條文

第86條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第87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第88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第89條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第90條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第91條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第92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第93條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第94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第95條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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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