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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各機關合於本條例規定標準之考績人員超過定額時,由該機關主管長官, 就各員體格、年齡、職務需要等情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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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