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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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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